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民生需求方面,支付行业一直扮演着基础性的角色。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

支付行业新规定


目前,我国拥有超过4000家商业银行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地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需求。个人银行账户的普及率已超过95%,高于中高收入经济体的平均水平,移动支付的普及率达到86%,在全球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


我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于促进交易活跃和市场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和民生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其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方面的作用,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


《条例》的出台旨在明确支付产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


结算单位

《条例》共分为6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公司,其业务是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来转移货币资金。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的条件和准入标准。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并禁止从事或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第二章


完善了支付业务规则。为适应支付业务的发展需求,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的规则。明确了对支付业务的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以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在管理规定方面,明确了对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的规定,要求支付账户必须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篡改支付指令,以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的风险。



第三章

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制定。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严禁将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处理。此外,它们应妥善保存用户的资料和交易记录,并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的安全,防范其被用于非法活动,犯罪行为。



第四章

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是另一个重要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着重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ZF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支付牌照